原告:徐某,女,48岁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年9月12日,原告以“口干、眼干2年,发现血小板低下半月”医院风湿免疫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该院初步诊断:1、干燥综合征;2、系统性红斑狼疮(可能)。住院期间血小板进行性下降并间断出现右上肢无力,考虑原发病进展,对症治疗控制病情。
9月25日原告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不清,急查MRI提示多发片状亚急性梗塞灶,经神经内科会诊后转神经内科监护室。该院进行疑难病历讨论后予以冲击、免疫、抗病毒、升白蛋白、升血小板、改善微循环、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后转入普通病房,给予保肝、抗凝、肢体康复训练等治疗。原告于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1、系统性红斑狼疮;2、急性脑梗死(神经精神性狼疮狼疮危象);3、继发性干燥综合征;4、继发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症;5、继发性癫痫;6、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7、低蛋白血症;8、贫血。
后原告于年12月16日至年3月16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1、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继发性干燥综合征、神经精神性狼疮;2、脑梗塞;3、带状疱疹;4、上呼吸道感染。于年5月5日至年5月29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梗死后遗症(左侧肢体偏瘫);2、系统性红斑狼疮;3、狼疮性脑病;4、继发性干燥综合征;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二、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脑梗死(神经精神性狼疮狼疮危象)致脑梗死后遗症(左侧肢体偏瘫)的损伤已构成IV(四)级伤残。
2、治疗过程中,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
(1)患者于年9月12医院接受大剂量激素治疗。医方对患者入院后病情询问记录不详细,未详细询问患者入院前激素的使用时间及用量。
(2)年9月13日头颅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及左侧顶叶多发梗塞,医方对患者脑梗情况评估不足,在考虑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可明确的情况下,并未对患者出现的神经系统病变予以足够重视,并未按照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指南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在9月13日至17日的病程记录中未对患者神经系统进行任何的体检、评估及记录。年9月16日患者头颅MRI提示:右侧基底节区、双侧半卵圆中心、左侧顶叶皮层下及双侧小脑半球多发亚急性梗塞灶,医方仍未对此情况引起足够重视,直至9月20日患者自觉右上肢麻木时,医方才请相关科室会诊。
3、治疗过程中,医方对患者治疗时机把握不当,违反了狼疮危象治疗指南,延误病情。患者年9月5日起出现左上肢麻木无力,左手握力下降,医院经激素冲击治疗后症状有所改善,根据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分会《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及治疗指南》:“大剂量甲泼尼龙冲击治疗中,间隔期和冲击期后需给予波尼松0.5-1mg.kg.d,疗程和间隔期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弥漫性神经精神狼疮在控制SLE的基础药物上强调对症治疗。有全身血管炎的明显活动证据,应用大剂量甲泼尼龙冲击治疗”。
患者年9月12日入院后,头颅CT及MRI均提示患者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表现,其临床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症状也逐渐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近8天(年9月12日至20日)的时间内,仅给予美卓乐40mg/天口服,激素用量明显偏低,不符合诊疗常规,未达到挽救患者生命、保护受累脏器、防止后遗症的治疗目的。
4、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在病历书写中未按要求书写确定诊断及补充诊断,未按要求将补充诊断及补充诊断的日期另行标注。年9月22日医方长期遗嘱中报病重,但医方未将病重情况书面通知患方。
5、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98元,包括医疗费1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1,.18元,护理费43,.79,交通费1,元,住宿费元,残疾赔偿金33,.65元,精神抚慰金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