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应避免使用的药物
在治疗红斑狼疮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器官损害或合并症以及为了消除某些症状,会使用多种类药物,其中有的具有引发药物性红斑狼疮作用,有的能激发具有狼疮体质的人发生特发性红斑狼疮,或使原有的红斑狼疮病情加重。所以,临床应酌情避免和慎重使用这些药物。
由药物诱发的狼疮称药物性狼疮,目前已知有50多种药物可以诱发红斑狼疮,如:
抗心律失常的药物:普鲁卡因酰胺、奎尼丁、心得安等;
降压药:肼苯哒嗪、利血平等;
抗结核药:异烟肼;
抗癫痫药:苯妥英纳、扑痫酮、氯丙嗪、碳酸锂;
抗甲状腺亢进药:丙硫氧嘧啶,甲硫氧嘧啶;
抗生素: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头孢类、链霉素、灰黄霉素、四环素、磺胺药;
其它:口服避孕药、青霉胺、柳氮磺胺吡啶、保太松、金制剂。
烟草、氯化乙烯、石棉、硅石等化学物质也可能诱发红斑狼疮。对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人,如有其它药物或方法能替代类似作用,应尽量避免使用上述药物,但病情需要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应权衡利弊,谨慎使用,毕竟由药物诱发红斑狼疮或使其病情加重的机率很少。
药物致病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诱发系统性红斑狼疮症状的药物如青霉素、磺胺类、保太松、金制剂等。
这些药物进入体内,先引起变态反应,然后激发狼疮或潜在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发生特发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或使已患有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情加重,通常停药不能阻止病情发展。
第二类是引起狼疮样综合征的药物,如盐酸肼酞嗪(肼苯哒嗪)、普鲁卡因酰胺、氯丙嗪、苯妥因钠、异烟肼等,这类药物在应用较长时间和较大剂量后,患者可出现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指标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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